基本原则:保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法定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二)集体土地上被划为城市范围规划区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被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根据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虽然第一个文件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被废止,但是该答复说明了一个基本政策即集体土先被征收的,对房屋未进行补偿,而房屋已经被划为城市范围规划区,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第二个文件更加明确了该基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