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这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也许,我们有的当事人可能会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被征收人产生哪些影响?
为方便大家理解,京平拆迁律师结合多年来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实务经验,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对被征收人带来的影响,进行以下解读。
(一)解决了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问题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因征地拆迁案件所引起的行政诉讼中,“告官不见官”,已成为很多当事人“见惯不怪”的现象。
通常这些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亲自出庭应诉,要么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出庭,要么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致使庭审中经常出现“被诉方要么不清楚具体情况,要么需要回去请示汇报”的情况,不利于推进案件和化解矛盾。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履行出庭义务的细节作出了明确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彰显了法律进步,解决了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问题。
比如,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征收方某区人民政府未采取合理的送达方式进行告知,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某区区长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被征收人的起诉进行答辩。
(二)明确了“谁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
2019年6月15日上午,湖州中院一号大法庭开庭审理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湖州市市长钱三雄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浙江省首例由地级市市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的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国强介绍,该起行政诉讼是一起拆迁纠纷,原告认为湖州市政府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撤销。吴律师认为“一把手出庭应诉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这次庭审比较特殊”,钱市长表示,“一把手出庭应诉”才是真正的“民告官”。
其实,行政诉讼案件由地级市市长出庭应诉,即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然而实践中,一度出现一把手出庭率较低的现象。
针对不少被征收人曾遇到过的“负责人不亲自出庭应诉,要么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出庭,要么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的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也就是说,我们被征收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后,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都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站在被告席上“出庭又出声”
征地拆迁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如果行政机关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庭审效果难免会打折扣,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出庭应诉的应当是分管、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相应的工作人员。
比如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出庭负责人应当具有表态权,应当对涉诉事项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限,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全面的、专业的掌握。
第二,在庭审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发言,参与涉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第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等。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介入感”、“参与感”很重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将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在出庭之前做好相关应诉准备工作,有助于妥善地化解被征收人与征收方之间的纠纷。
综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通过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进一步实现“官”民面对面处理纠纷,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将对被征收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