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拆迁补偿协议,关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权益,亦关系着被拆迁人日后的生活水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实践中,对于这样一份协议,许多被拆迁人似乎并未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对其知之甚少。
在“知之甚少”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为一旦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对于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被拆迁人是认可的。签订之后,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无效事由,否则很难再反悔,被拆迁人很可能就只能依照约定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接受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内容了。
鉴于此,京平拆迁律师整理了一些与拆迁补偿协议有关的知识点,比如应当和谁签协议、在协议里要约定什么,什么样的协议能签、什么样的协议不能签,等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和谁签?
就应当和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一问题,我们常常会从被拆迁人那里得到村委会、开发商等答案,对于这些答案,被拆迁人似乎没有丝毫怀疑。
那么,这些答案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被拆迁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被拆迁人应当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拆迁补偿协议。
由此可知,村委会也好,开发商也罢,均非正解,都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与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将因主体不适格产生严重的法律瑕疵。基于此,京平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上落笔前,需慎之又慎,一定要先搞清楚自己是在和谁签协议,以免误签一份协议,使自己落入自身权益无保障的境地。
拆迁补偿协议里哪些内容少不得?
搞清楚了应当和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个问题,被拆迁人依然要保持谨慎态度,仔细阅读拿到手的拆迁补偿协议,搞清楚里面的内容。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括被拆迁人的基本信息、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补偿方式、搬迁费用和期限、过渡安置费、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有选择权的,选择不同,在协议里需要约定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那么,协议里还应当写明补偿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信息;若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协议里还需详细约定安置房的建造地址、建成时间、价值、面积、结构、交房日期等内容。
被拆迁人需切记,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对于上述拆迁补偿的内容,务必要在协议中白纸黑字落实清楚,万不可轻信拆迁方的“口头承诺”,拿到一份“空白协议”或者约定很不明确的协议,就贸贸然把字签了,否则一旦拆迁方反悔,就很可能会让自己陷入“既拿不到当初说好的补偿,又维权无门”的艰难困境。
协议签了,拆迁方不履行怎么办?
经常有被拆迁人问,“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了,当时约定X年后给安置房,可是现在X年过去了,安置房的影子都没看到,该怎么办呀?”这就是拆迁实践中常见的拆迁方不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订立之后,如果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诉讼权利也是有“保质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方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一般是三年。
倘若遇到拆迁方迟迟不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不要一味拖延或者寄希望于信访等手段,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补偿权益。
拆迁补偿协议,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对待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一定要充分了解、慎重签订。若遇到不解之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以防自身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