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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款进了村支书腰包该怎么办?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26

  2020年3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网发布了一则要闻,河南省一名党支部书记王文经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征地拆迁补偿款进了村支书腰包该怎么办?

  2017年3月,河南省濮阳市白衣阁乡柳北村棚户区改造,征收该乡吴屯村土地作为柳北村公共墓地。王文经负责协助白衣阁乡政府从事征地面积统计、上报及补偿款申请、发放工作。当时征地补偿标准为4.6万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2465元/亩、青苗补偿标准为1200元/亩。

  得知自己负责征地面积统计、上报及补偿款申请、发放工作后,王文经就动起了歪脑筋,打算从中捞一笔。

  王文经擅自将两户村民紧邻吴屯村的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并虚列2.3亩土地面积在其名下。除虚报自家征地面积外,王文经还把手伸向了村民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王文经按照4.9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含征地补偿费4.6万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800元/亩、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给群众发放补偿款,违规套取11万余元,除支付给古云镇王堤口村两户村民2万余元外,王文经非法占有剩余的8万余元。

  近年来,此类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河南兰考五名村干部私分补偿款被判刑、成都新津县镇村干部贪污补偿款117万元、广州白云一村委会主任多次伙同副主任私分补偿款被一窝端……

  这些村干部目无法纪,法制观念淡薄,看似是“小微贪腐”,但其滥用职权,恃强凌弱,危害程度不可小觑,且打着“维护”村民利益的幌子,肆意妄为,严重损害村民利益,应当受到严肃处理。

  一、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哪些?如何查询到土地的价格?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是,有些地方补偿标准不公开、不透明,让个别人“有机可乘”。

  想要避免这部分人非法侵占我们的征地补偿费用,首先需要了解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以及如何查询到自家的土地多少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费、社保费用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我们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操作如下:

  (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统一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用如何进行分配?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并不是村委会可以私自、随意决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知:

  1、对于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村内公共建设。

  预留的土地补偿费必须用于村务建设。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权限。村委会处理村集体公共管理事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剩余部分发放到村民手中。

  预留比例需要经村民会议决定,并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未经正当程序表决的预留比例是不合法的。涉及征收拆迁补偿费使用、分配和处分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可以私自决定,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如果没有履行这些基本程序就作出决定,那么就是违法的。

  另外,我国各省政府针对本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村委会可以留取土地补偿费的10%-30%之间,用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发展,比如修建村里公共设施、村学校、村道路等。

  比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村委会应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收支情况。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村民有知情权,村委会应当及时、透明地公开公示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并保障公开事宜的真实性。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是直接发放给村民的,村委会不得擅自进行截留。

  3、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

  第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第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第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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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何反映村委会的贪腐问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1、通过诉讼途径追责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委会或村委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利益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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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举报平台

  我们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站登录中央纪委监察部进行举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为1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