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来势汹涌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近期陆续有法院对已经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抗疫单位或抗疫人员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紧急解除,以缓解抗疫救灾的燃眉之急。譬如2月1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应民航广州医院申请,通过与涉案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博众康美公司协商,采取将其中一个账户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的方式,解冻民航广州医院被冻结的基本户,使民航广州医院能正常投入防疫工作。
由于我们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有的被征收人想要知道:什么是财产保全?它和账户冻结有什么关系?疫情期间法院“极速”解冻抗疫医院账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解除冻结是否有损对方当事人权益?以下,京平拆迁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什么是财产保全和账户冻结?
说到冻结,不得不提保全。
保全是指为使将来案件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司法强制措施。冻结是保全措施的一种,除此之外,保全措施还有查封、扣押、扣留等。查封、扣押、扣留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不动产等,冻结的对象一般是银行账户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
进行账户冻结,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当不冻结账户有可能导致案件判决不能履行或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冻结程序;
2.冻结程序的提起,可以是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裁定;
3.对于冻结申请,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或者申请人提供担保,对方当事人或者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有权裁定不实施冻结措施。
法院极速解冻抗疫医院账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实务,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之一: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以民航广州医院的解冻为例,从表面上看,在此次解冻过程中,民航广州医院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但却无法提供担保物用以解除对账户款项的冻结。明显不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贸然解除冻结可能是不合法的。
然而,如果我们从解除冻结行为的根本目标——解除冻结的行为是否阻碍冻结目的的实现和是否有损对方当事人的权益,这两个方面来看,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是否影响冻结目的的实现?
从诉讼角度看,冻结账户主要是从保全现有账户资产和停止被冻结方所有账户资金流动两方面保证当事人权益。保全现有账户资产能保证在判决文书下发后,被冻结方的资产能够及时支付给另一方。停止被冻结方所有账户资金流动能对被冻结方的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从侧面给被冻结方压力,促使其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
本案中,以冻结资金总额不变的方式将民航广州医院的基本户解冻,对于民航广州医院在经营方面的阻碍得以解除,单就这一角度看,对冻结目的的实现增加了一定的风险,但是,由于保证冻结资金总额不变,民航广州医院的履行能力并未受到太大影响,也就未对冻结目的的实现产生实质的影响。
是否有损对方当事人权益?
解除冻结,增加了冻结目的实现的风险,虽有损博众康美公司的权益,但影响甚微。且经过协商,博众康美公司同意了以冻结资金总额不变的方式将民航广州医院的基本户解冻,表明博众康美公司自愿选择承担这部分风险,在法律的框架下这是合理的。
综合以上两方面来看,本次解冻的情形可以看作是以上列举的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条件中第2种、第3种情形的结合,或者是保全内容的变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法律及程序规则,使保障民航广州医院抗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与保护博众康美公司的诉讼权利之间的权益得以平衡,是合理合法的,也是值得借鉴的,也正是如此,该案例才被众多法院所转载推广。
对于我们被征收人来说,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也常有遇到冻结、查封、扣押等诉讼保全措施,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灵活运用诉讼程序的做法值得我们被征收人所关注,有利于我们及时更新学习和掌握更多法律实务知识,用以拓宽维权思路、提高维权技巧,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