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你们只能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其他的都属于村集体......”
村民朋友是不是觉得这句话似曾相识?
在我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青苗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然而,在征收过程中,有些地方出现了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许多当事人致电京平律所咨询相关问题:“农村征地补偿款是给村里还是给个人?”“村委会要截留我们的征地补偿款,合法吗?”......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一一解答。
01
征地补偿款是给村里还是个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以“谁解决安置问题,安置补偿费给谁”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向不同的主体发放补偿费。也就是说,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02
村委会有权截留征地补偿款吗?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因此,村委会确实可以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
03
村委会提留多少比例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合适?
虽说村委会可以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但是具体可以提留多少,不是村委会可以决定的。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一般为10%-30%之间。
如:
04
如果土地征收补偿费被非法截留,怎么办?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委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及时公布相关决定,接受村民监督。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京平律师提醒大家,村委会的确可以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但是必须在当地规定的范围内,并且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果土地补偿费被非法截留,被征地的村民朋友可以申请村务公开。如果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