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情母子,没爸的孩子没有征地补偿款?
兰兰是胜利村吴老汉的女儿,几年前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就生育了一个孩子小石头。由于兰兰的户口没有迁出,小石头的户口也就随着兰兰登记在胜利村。
几年后,吴老汉取得了胜利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兰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2017年政府征收了胜利村的土地,2018年经村民大会讨论,胜利村通过了征地款的分配方案,方案决定除了征收土地征收补偿外,本村人口每人分配人员安置费7万元,外嫁女的子女不享有分配权。
按照这个方案,兰兰得到了按人口分配的征收补偿款,但其儿子小石头却没有得到征收补偿款,因此兰兰作为小石头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胜利村向小石头支付按人口分配的7万元安置费。
京平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兰兰虽然是未婚先育,但并未迁出户口,其子小石头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胜利村,所以小石头也是胜利村村民,理所应当取得了胜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7年政府征收土地,小石头作为胜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集体已定分配方案中按人口分配的人员安置费。
外出务工被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外,没有征地补偿款?
文文也是胜利村的村民,上世纪六十年代出嫁到了其他村,当时只办了婚宴,没有去登记领证。文文婚后的生活并不幸福,她长期遭受男方的虐待。
为了逃离男方的魔掌,无奈之下,文文只得冒用她人的身份长期在外打工,艰难维持生计。
文文外出打工期间,胜利村调整土地,其承包地全部被收回,在村里也没有了房产和土地,并且因为历史原因,文文在村里并没有登记户口。2018年当地派出所经调查了解到文文的情况后,于2018年6月为文文补办了户口。
但是,2017年胜利村的土地面临征收时,因为文文的户口于2018年6月才补办登记入户,在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前还不属于登记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在该村既没有宅基地和房屋,也没有承包地,所以征收方认为文文不符合征收安置补偿条件,未对文文进行补偿。
京平律师说
当地派出所于2018年6月为文文补办户口的行为,系对文文出生于胜利村,且户口一直未予迁出事实的确认,而非将其作为新迁入人口创建户口。因此,该补办行为具有对文文所拥有的胜利村户口溯及既往的追认效力。
虽然文文的户口补办行为发生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后,但不应该否定文文被安置人员的身份。
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农民工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以“非长住”为由,剥夺其所应享有的村民待遇的政策导向。将外出务工人员排除在核查人口范围之外,不符合“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