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问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地农民可依法享有哪些权?
绝大多数人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相对而言,很少有人清楚,农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的权利还包括:知情权、确认权和听证权。
或许很多人都想问:究竟这三项权利,和被征地农民有什么关系?
可以结合以下两起京平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从题目上可以看出,这两起案例的共同点是:在京平律师的努力下,征地批复,也就是农民口中经常提到的征地批文被确认违法,甚至是被撤销。
那么,问题就来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的,是征地必不可少的核心文件之一。
然而在这两起京平典型案例之中,为什么这么重要的文件竟会出现问题,反而成为了扭转案件形势的关键?
通过仔细研读这两起案例的判决书,笔者发现,二者在细节上存在颇多相似之处。
首先,在公告程序方面,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让被征地农民“知情”的必不可少的三大公告。
经过法院的调查核实,在这两起案例中,当地征收方都在公告环节存在瑕疵,没有提供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告的相关证据。
这直接导致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也成为法院确认相关征地批文违法的关键因素之一。
其次,在对拟被征土地及房屋进行调查时,这两起案例均不同情况地存在代签、未复核调查登记表、签字人数不符合规定等情形,这既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确认权,同时也导致了据此作出的征地批文违法。
由此,被征地农民应当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和确认权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再次,虽然这两起京平典型案例并未明显提及听证,但是和知情权、确认权一样,被征地农民的听证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也时常受到侵害。
对此需要注意的是,三大公告作出后,征收方应当告知听证权。被征地农民如果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听证申请。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毕竟是一个漫长且艰辛的繁冗过程,涉及数十部法律法规和严苛的行政诉讼期限要求,并非一朝一夕通过一两道简单程序就能一蹴而就。
由于案件和案件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性,即便是相似的情形,也可能因为证据不同、阶段不同等诸多因素而导致诉讼出现千差万别的结果,被征地农民虽然可以通过学习一些征地拆迁知识来判断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没有受到侵害,然而纸上谈兵毕竟缺乏实践支撑,我们虽然鼓励被征收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考虑到行诉案件的复杂性和其他诸多因素,一旦错过了最佳诉讼时机就很可能使维权陷入困局,因此建议各位被征地农民在必要时及时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