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征地拆迁中,评估由于事关被征收人的“钱袋子”,得到了许多被征收人的重视。然而,有的被征收人却对评估的流程和事项一无所知,他们虽然也收到了征收部门下发的一纸文件,上面写着“评估报告”几个大字,也简明扼要地列了补偿款,看上去很正式,可报告上的评估结果却与房屋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其“钱袋子”很可能严重缩水!甚至,有的被征收人还没看明白评估报告就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所以,京平律师就为被征收人介绍一下在房屋评估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事项。
1、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实践中,征收方不告知被征收人评估机构、也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就直接选定某个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明显不合法。
2、评估机构的资质
选定了评估机构后,还需要注意评估机构的资质与估价师的资质。
对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所以被征收人首先要看的是该评估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可以根据评估机构的名称来查询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以及业务资质;其次要看参与估价的估价师是否具有相应的估价资格证书。
如果评估机构或是估价师没有取得法定资质,那么就无权进行评估。
3、评估方法
选用哪些方法才能使评估结果公平合理呢?此时就需要估价师正确适用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决定采用哪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及假设开发法等。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4、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如果对该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不愿签订补偿协议,可以及时咨询律师,提早介入更能争取有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