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土地监管逐渐严格,在符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于农户建房需要先提出申请,然后经过相对繁复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方可进行,往往耗时较长。这种情况下,部分农户就开始想着:“家中有自留地,没在承包合同里,是自己的,在地里建房没事儿。”然而,很多农户在自留地上建房后却收到了违建通知书,并被罚款。那么,农村自留地可以建房吗?怎样才能在自家的自留地上合法建房?
什么是自留地
自留地这一名词,带着鲜明的时代色彩和浓厚的国情特色,从出现到基本消失,跨越了数十年。关于农村自留地法律性质的规定,主要出现在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农业经济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
1955年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首次对自留地的法律性质作出规定: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同时规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过当地人均耕地的5%。
1955年11月公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每个社员的自留地大小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百分之五。
1956年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六条、1957年公布的《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81年公布的《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分别扩大了自留地的规模,从最初的5%提高到15%。
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对自留地未单独提及。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自留地、自留山仍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的法律性质应等同于承包地,均为农民集体所有。
从具体政策运用上来看,自留地和其他耕地的主要区别是自留地不征农业税。当然,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现在承包地也取消了农业税。
至此,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区别。租约到期,当然存在续租及重新承包的问题,集体的性质是不变的,重新承包涉及到集体的得益,是需要集体成员决定的。只是在我国部分地方,自留地自分配给农户后就未再进行分配,一直沿用至今。
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区别
众所周知,农村房屋基底的土地叫宅基地,自留地上建房就涉及到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关系。自留地和宅基地虽都归集体所有,但是其用途上存在较大差异。
按土地用途分类,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自留地属于集体农用地,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是让农民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农副产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
自留地能否建房
自留地在本质上属于农用地,如果要在自留地上建设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大体流程是先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然后获取相应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留地上申请建房的具体流程各地在实际操作中虽有细微差别,但总的原则是按照以上两步进行办理。此外,建房者必须在领取到宅基地使用证之日起的两年内建盖房屋,否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通过合法程序无偿收回用地人的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