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拆迁补偿通常有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对于货币补偿而言,一次性落实,没有后顾之忧。
选择安置房,实践中很少有征收方能够提供现房安置,所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般会约定过渡期限,依据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相应的,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一定要明确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等具体事项。
正所谓“事无大小之分”,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各种细节,更能成为被征收人维权的关键所在。
一、安置房什么时候交付?
选择了安置房,什么时候能够真正落实安置房?
新的安置房迟迟不能交付,过渡期限一拖再拖怎么办?
别担心!
首先,看看安置补偿协议上是如何约定的,什么时间交房。
协议中如果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可以要求征收方按照协议上约定的时间交房,逾期交房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通过查询被征收房屋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二、逾期交房,怎么办?
在住进安置房前,被征收人可依据过渡期限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要求其提供周转用房。
当征收方超过过渡期限后仍未提供安置房时,即征收方逾期交房,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费,具体可参照被征收房屋所在省、市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因此,如果征收方不履行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建议被征收人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挽回损失。
三、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怎么办?
如果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比如房屋建筑不牢固,墙体开裂,属于豆腐渣工程,致使被征收人虽然领了钥匙却无法实际居住,该怎么办?
这时,被征收人需要知道,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交付使用前,安置房需要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经过消防、国土、规划等行政部门的竣工验收。
在入住之前,被征收人如果怀疑安置房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确定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拒绝入住,并要求征收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