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消息,湖南省衡阳市纪委监委近日通报,2017年2月,某区纪委对群众反映“某区实验小学分校项目中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存在问题”一事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同年11月,某区纪委分别给予尹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颜某某党内警告处分,李某某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免职处理,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损失资金被全部追回。
2015年7月中旬,湖南省衡阳市某区项目启动征地拆迁工作,工作经验丰富的尹某某草率大意,在测量绘算过程中,根据平面图列计算公式后,没有意识到自己误将踏步长度7.7米写成了77米,在数据中漏掉了一个小数点,致使某村民摸底面积虚增359.725平方米。后来本应负责到现场摸底监督和数据把关的严某某任性失责,监管不到位,没有发现这一错误数据。直到最后一道审核流程,在向某村民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前,李某某、刘某某对该房屋面积及拆迁补偿协议情况进行了两次复核,均没有发现此项错误,最终导致区项目指挥部按照出错的面积数据支付了房屋补偿款,共计造成国家资金损失共计247.74万元。
本应严谨细致的征地拆迁工作出现低级的小数点错误,最后造成百万损失,表明对行政行为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
针对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复议案件持续高发多发的态势,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自然资源部第3号令,公布《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的重要法律制度,新规发布对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另外8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将在全国施行。《标准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有助于全面提高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水平,保证被征地农民高效便捷获取征地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