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给了房产评估报告后,拆迁补偿就不可更改了吗?
房屋的价值评估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但是,评估结果出来后,并非拆迁补偿就不能更改。评估报告的结果是征收方确定房屋价值的依据,但拆迁补偿仍然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的结果。并且,评估也有法定程序和要求,对评估结果不满意,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
一、如何审查评估报告
评估是很专业的工作,被拆迁人往往对此了解甚少,但对于拿到手上的评估报告,还是可以从几个显而易见的点来初步判断评估是否合法。
1、评估报告是否交付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2、签名、公章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如果没有签名就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签名去查询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必要时追究相应主体的责任。
3、形式、内容
估价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有法定的内容要求,应该包括封面、致估价委托人的函、目录、估价师声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
二、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如何救济?
评估报告评估太低,被拆迁人可以怎么做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此外,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拆迁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