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法进行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些公告程序有利于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化的重要保障。如果征收方不履行上述公告义务,则构成程序违法,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
一、拟征地公告
拟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1)拟征地范围;(2)面积;(3)补偿方式;(4)补偿标准;(5)拟征地用途;(6)安置途径。公告应当张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
公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拟公告阶段,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发布拟征地公告,并不意味着真正进入正式的征地程序,这时征收尚未开始,征地未审批,这只是一项前置性程序。
(2)在拟征地公告阶段,一定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比如整理好自己的权属证书,丢失的证件及时补办,学习一些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了解自己在征收过程享有哪些拆迁权益,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3)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村民不要盲目跟风,为了提高补偿,抢栽、抢建、抢种,这些都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土地公告
(一)什么是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是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二)征收土地公告有哪些内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三)征收土地公告的意义
(1)“公告”从字面理解,就是说公开并广而告之。
征地公告涉及集体组织成员、拆迁方和用地单位三方主体。涉及拆迁方征收土地并把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告知村集体组织成员、拆迁方征得土地后,与用地单位签订的供地协议两方面行为。征收土地公告中规定了主体和行为两方面的内容。
(2)征地公告具有可诉性。
土地征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是由一系列行为构成的。公告程序是征地程序的法定程序,在公告主体、内容、期限等方面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定,任何一项征地步骤违反了法定程序,不仅会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会导致征收土地行为实施的违法性。当被拆迁人不服该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都会有一个内容详尽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公开的形式,通过不同的方式告知被拆迁人,对于这样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被拆迁人应予以足够的重视,认真研习补偿方案中的内容以及相关政策,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听证权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具体应当在征地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三)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拒绝签字权
征收方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征地过程中的三大公告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征地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征收方违反了程序性规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