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为明确在房屋及土地遇到征收时应该享有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受到《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的调整。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由此可见,如果是在被胁迫或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属于“以胁迫的手段”,被拆迁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撤销权应当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实践中,受到胁迫被逼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自己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可以撤销的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被拆迁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但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因为被拆迁人被逼签协议时,往往在比较隐蔽的场所,没有第三方在场,被拆迁人也并没有保存到相关证据。多数以受到欺诈、胁迫来主张撤销合同的案件都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因此,如何证明拆迁补偿协议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是维权的关键之处。如果被拆迁人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胁迫签订了补偿协议,要尽可能地去搜集、保存相关的证据。一方面,如果有被逼签的风险,事先做好准备,注意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来保存证据;另一方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一是可以通过向警方描述事发经过来保存证据,二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立案查处来获取相关证据。此外,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尽可能把握维权时机。每一个积极的举动都可能成为日后维权取得胜利的关键。
最后,也要提醒被拆迁人,需要与拆迁方协商谈判的时候,可以尽量选择在公共办公场所进行,并让家人、亲友陪同,避免独自前往,以降低被不法手段逼迫签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