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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哪些对我们有利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2-25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主要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内容予以完善。

  

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哪些对我们有利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

  此项改革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扫清了法律障碍,意味着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有,而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哪些对我们有利

  而此项改革自2014年即有所体现:

  2014年12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即“三块地”),又被解读为农村土地改革“三箭齐发”。

  2015年2月,北京大兴等33县(市、区)被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确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地区。

  

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哪些对我们有利

  《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制定,历经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正,时隔14年,又作出如此巨大的改革。这又会对广大被征收人产生什么影响呢?

  有利:

  一直以来,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国有化,也就是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收储后,按照用途招拍挂使用。而地方政府作为征收拆迁的重要参与者,占据了较多的土地收益,而农民与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则相对较低,更有部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各地多起拆迁纠纷!

  而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极大地赋予了农民和农村集体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更多的自由,也赋予了农民和农村集体更多的权益和收益。

  有弊: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赋予了农民和农村集体更多的权利,与此同时,农村集体也成为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我们知道,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而村委会是农村集体组织的代表。那么在此过程中,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可能存在滥用权力,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私自将集体土地流转出去,那么就会对被征收人造成更大的损害。

  

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哪些对我们有利

  此项改革是集体土地利用探索的进步,也是土地改革的发展趋势,同时给广大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地区带来很大影响。但是每一项新制度的改革,实施过程中都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被征收人分辨不清,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