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浙XX行初XX号
【原告】虞先生、肖女士、虞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朱月华律师、张婷律师
【被告】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虞先生、虞女士、肖女士现为宁夏银川市某区居民,在杭州市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7年5月,杭州市某街道办事处实施房屋搬迁项目,虞先生3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三人始终未与该街道办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未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2017年4月10日,该街道办与杭州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了拆除旧房协议书,约定由后者承担搬迁项目的拆房和清运工作。让虞先生3人始料未及的是,2017年12月12日,该拆迁公司及街道办工作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件及手续的情况下,将虞先生3人的房屋强制拆除,还企图以一句“拆错了”来敷衍了事。房屋就这样被莫名其妙地拆除,自己的财产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损失,虞先生3人毅然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个人力量单薄,面对强势、狡猾的拆迁方,虞先生3人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于是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赵健、朱月华、张婷三位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合理的维权策略。第一步便是指导委托人就房屋被拆除一事向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报警,接着又以该分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迫于行政复议的压力,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在复议的过程中作出答复称,拆迁公司拆除虞先生3人的房屋系“误拆”,并非是故意毁损财物,因此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这样的答复如何让人信服?事实上,在拆除之前,委托人房屋的周边已无其他房屋,明显的违法拆迁岂是一句“拆错了”就能敷衍的?于是,京平律师见招拆招,指导委托人以街道办为被告对拆除行为提起诉讼。
诉讼中,街道办辩称违法拆迁行为非其所为,其已将腾房交接单和图纸给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拆除房屋之时,街道办也并未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
面对街道办的狡辩,京平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拆迁公司系受街道办的委托承担拆房和清运工作,拆除房屋是关系重大利益的行为,尤其在项目仍有未签订协议不能拆除的旧房的情况下,委托方有责任确保被委托方在现场实施拆除时准确无误地知晓拆除对象,街道办忽略了具体拆除当天到现场指认这一环节,最终客观上造成了委托人房屋被拆除。因此,该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仍应认定为被告,拆除房屋的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尘埃落定】
经过激烈的庭审,捷报传来,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12月12日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