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普法

您的位置:首页>征地拆迁知识>拆迁普法>征地拆迁这5件事都做不到,怎么拿高拆迁补偿?

拆迁普法

征地拆迁这5件事都做不到,怎么拿高拆迁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7-09

  征地拆迁是否合法?首先要看的就是有没有法律依据。很多当事人看到“房屋拆迁公告”、“致广大被拆迁户的一封信”、“地方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就认为此次征地拆迁是合理合法的,事实并不一定是这样,合法的征地拆迁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流程。确定拆迁行为是否合法后,咱们还必须知道自己在各个流程中有哪些相应的权利。

  

征地拆迁这5件事都做不到,怎么拿高拆迁补偿?

  01、核准报批内容

  征地拆迁首先要由地方政府报批,然后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典型案例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拆迁方为了简化程序,节约成本,降低审批门槛,以及一些其他原因,向省人民政府报批征地一百亩,然而最终却是拿着一百亩的审批材料占用了一千亩农民的土地。这些问题如果被拆迁人不调查核实,都是不会知道的。最终会导致没能行使自己的权利,损失了土地,还没有拿到合理补偿。

  律师建议

  政府征地的行为一定是有报才有批,征地批文是要公开的,一定要准确了解征地信息,核实征地的用途,是不是公共项目建设?报批的项目和实际的建设项目是不是一致?报批的面积和征地范围与实际是否相同。如果实际情况跟批准材料上的不相符,那么政府就很有可能存在少批多占的违法行为。

  02、确认调查结果

  法律规定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典型案例

  实践中,被征收人可能见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也去了家里进行调查,测量了房屋、土地,但没跟本人签字确认,直到补偿明细表、评估报告下来,才发现测量出的面积比实际面积小很多,导致了拆迁补偿明显偏低的情况。

  律师意见

  该材料是需要当地政府与被征地的老百姓共同签字确认的。在告知征地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03、了解征地公告

  法律规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典型案例

  实践中,当地政府并没有张贴公告,被拆迁户去国土局询问的时候,得到的答案常常是:“征地公告有是有,但那是国家秘密,不能给你看!”

  律师建议

  征收土地的公告是一定要张贴的,大家一定不要被征收方所谓的“国家秘密”唬到,我们有权了解征地公告的内容。并且确认内容是否完整。

  04、重视补偿安置方案

  法律规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典型案例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节约成本,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常常会出现各种不合理的地方,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却又用威胁、恐吓等各种方式逼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签订协议,有时也会用一些“小恩小惠”迷惑不了解法律的村民,来达到自己“中饱私囊”的目的。

  律师建议

  补偿安置方案内容都要作出明确的书面告知,缺一不可。没有见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村民,有权直接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这笔土地款的支付清单、还有权利要求村委会将土地款的收支状况向本村村民予以公布,以便村民查询和监督。

  05、依法要求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法律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典型案例

  实践中都是被征地的农民被别人冒名顶替签字按手印,或者被村委会领导的亲戚朋友作为群众代表签字按手印确认,同意征地,不申请听证,有很多村委会直接盖章作出放弃听证的证明。被征地村民是不知道这些暗箱操作的。都需要调查取证,不然最后权利被侵害,被征收人都被蒙在鼓里。

  律师建议

  被征收人要明确自己的诉求,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认为没办法维持现有的居住水平,可以要求听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需要修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