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被拆迁户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重要维权手段,依法启动法律程序,是有效维权的最佳选择。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新解”)对行政诉讼的诸多程序作出了重大调整,尤其是对受案范围的调整。对于被拆迁户而言,弄清因拆迁造成的诸多纠纷是否在受案范围内是其诉讼维权的第一步,京平律师结合18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新解”对拆迁维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介绍如下:
一、识别可诉——精准维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征地拆迁相关的可诉情形包括:
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可诉。
解析: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中可能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针对这些行政强制措施,被拆迁户并不是只能逆来顺受。
1)拆迁中,对行政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起诉维权。
2)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除行政机关自己在拆迁中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如果你遇到了行政违法拆迁,可起诉维权。
2、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可诉。
解析:房屋、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后要依法公告,被拆迁户对决定内容不服的可起诉维权。
3、行政机关不履行、不按约定履行、违法变更征收补偿协议——可诉。
解析: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后双方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对此有两点需要注意。
1)现实中,拆迁方往往直接拿出低补偿、不合理的协议,并采用各种手段逼签。对此,被拆迁户首先要坚守拒签不合理协议的原则,同时针对各种逼迁手段采取对应的救济措施,如报警、投诉、确认违法等。
2)被拆迁户拿到公平的补偿协议后,拆迁方却迟迟不履行的情况也十分常见。对此,被拆迁户可以起诉其不履行协议的行为。
二、区分不可诉——高效维权
“新政诉讼法新解”第一条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进行更具体的列举。与征地拆迁密切相关的不可诉行为包括:
1、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可诉。
解析:征地拆迁,是一个综合性的过程,包括诸多程序。在各种程序行为中,行政指导行为和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如拆迁指导意见、拆迁宣传手册等,对被拆迁户的实际权利义务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但是,如果有实施单位用该类文件,强制要求被拆迁户作出某些让步,针对此类“拿鸡毛当令箭”的行为要果断拒绝,坚守维权原则。
2、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解析: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会有很多过程性行为与被拆迁户息息相关。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定编制草案、调查丈量土地和房屋信息等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单独起诉。那么,这类过程性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怎么办?被拆迁户不要慌,虽然这些过程性行为不可诉,但是在起诉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时,这些过程性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因此可通过抓住过程性行为中的违法点来主张确认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违法或应当予以撤销。
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可诉。
解析:说到信访,有些被拆迁户必定不陌生,在征收拆迁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上访似乎是被拆迁户下意识的反应。但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信访并非优选。信访后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去起诉,一方面,信访机构处理信访意见的行为是不可诉,起诉被驳回,自然无法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行政行为作出后,未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信访并不属于阻断起诉期限的法定事由,因此过度依赖信访还可能耽误维权时机。
因此,对于征地拆迁中可诉的行为,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但是提起行政诉讼是极具专业性的行为,被拆迁户要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切勿自己盲目启动诉讼,以免进入难以挽回的境地;对于征地拆迁中不可诉的行为,要辨识清楚是否可以进行救济,避免浪费时间精力、走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