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价格能否真实,符合实际,需要有正当的程序作为保障。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属于房地产评估的范围,应当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然而国家虽然早已颁发《房地产估价规范》,但在建设部出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之前,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办法。于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地方的估价办法完全背离实事求是原则,目的只有一个,即千方百计降低价格。有的地方则规定得过于原则,无法操作。为解决这一矛盾,作者在建设部规章出台之前,便将自己研究的成果在本书初版时就提
供给读者参考。建设部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我将之作了对比,感觉并无原则性的差别,倒是我的意见更具体一些。故再版时,基本无二、估价开始前的工作内容
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程序的评估前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1.明确估价目的:关于被拆迁房屋估价目的,各地的规定一般是由拆迁人(即委托人)提出,但法律已明确为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即补偿金额。所谓估价目的即委托方对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估价目的决定了价格内涵,进而决定了估价技术路线。
2.明确估价对象: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在实际工作中估价师涉及的被拆迁房屋估价对象有:1 拟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市场价格;2 拟拆除房屋的附属物如装修、附属设施的市场价格;3 拟拆除房屋的院落空地应给被拆迁人的土地补偿价。
3.明确估价时点:估价时点是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它是根据估价目的所确定的。房地产价格内涵与价格形成过程都与估价时点密切相关。估价结论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此外,估价对象在不同的估价时点的状态是不同的,相应就会有不同的价格。估价时点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对于上述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基本事项,估价师应与委托方(包括被拆迁人)共同商议,最后应征得委托方认可。
二 拟定估价作业方案
1.确定估价技术路线: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路线,也就是确定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和形成方式。确定估价技术路线的结果和目的是:确定价格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以保证估价最接近实际。
2.确定估价方法: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是对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的形成方式的认识,而房地产估价方法本身反映了人们对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和形成方式的认识。同样一个估价对象,采用不同的估价方法,就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应当正确确定估价方法。
估价人员应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并在实际操作中规范、公正地综合使用。原则上对同一估价对象通常应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3.明确应该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估价所需的资料包括1 对拆迁范围的房屋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2 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3 相关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4 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作为专业机构,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应经常收集这些资料,对于某一特定的估价对象即被拆迁房屋或附属物应在平时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拟定所需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4.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根据所需估价的对象情况,应初步预计完成该项估价任务所需的时间、人力、经费,在保证估价按时、按质完成的前提下,应力求达到人力、经费最省的目标。
5.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应对所承担的房地产估价任务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使工作有条不紊,做到使参与估价的人员胸中有数。
三 收集估价所需的资料
在平时收集估价资料的基础上,估价人员应着重收集反映可能拆迁地区状况的资料,如该地区房屋的环境、坐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以及与具体估价对象相关的其他背景资料。
四 实地查看估价对象
估价人员必须到估价对象现场,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周围环境,察看该房屋的外观、建筑结构、装修水平、设备等状况,并对事先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坐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进行核实,同时收集补充估计所需的其他资料,以及对估价对象及其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
以上四个步骤,是接受评估委托后、开始估价之前应做的工作。在这一阶段,估价师要注意的是,尽可能不受当事人中一方的影响,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兼听则明,尤其是不要闭门造车。
估价中的工作内容
完成了估价的各项准备,就可以开展实际评估活动,这一阶段包括5个步骤,其工作内容是:
一 选定估价方法计算:对于估价对象可选用合适的估价方法进行计算,计算的成败,关键在于严谨,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人为的或技术差错。
二 确定估价结果:对不同估价方法计算出的结果,应进行比较分析。当这些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寻找并排除出现差异的原因。对不同估价方法估算出的结果,通常应做以下检查:1 估价过程是否有误;2 基础数据是否准确;3 参数选择是否合理;4 评估项目是否遗漏或重复;5 是否符合估价原则;6 公式选用是否恰当;7 选用的估价方法是否适宜估价对象和估价目的。
在确认估算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出一个综合结果。在计算出一个综合结果的基础上,应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晶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估价结果。当有调整时,应在估价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确定估价结果,要实行估价师负责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估价师对自己的计算结果承担责任,绝不可出借资质,或由助手甚至他人算好,自己只挂名了事。
三 撰写估价报告
1.撰写估价报告的要求
(1)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正文的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
(2)公正情况和客观性: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影响估价对象或价值的因素进行客观的介绍、分析和评论,作出的结论应有充分的依据。
(3)准确性:用语应力求准确,避免使用模棱两可或易生误解的文字,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并描写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4)概括性:应用简洁的文字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对获得的大量资料应在科学鉴别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筛选,选择典型、有代表性,能反映事情本质特征的资料来说明情况和表达观点。
2.估价报告的框架结构:封面、目录、致委托方函、估价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附件。
对于成片多宗被拆迁房屋的同时估价,且单宗房屋的价值较低时,估价结果报告可采用表格的形式。除此之外的估价结果报告,应采用文字说明的形式。
3.估价报告应记载的事项:1别估价项目名称;2 委托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3 估价方(房地产估价机构)姓名和住所;4 估价对象;5 估价目的;6 估价时点;7 价值定义;8 估价依据;9 估价原则;10 估价技术路线、方法和测算过程;11 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12 估价作业日期;13 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14 估价人员;1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声明和签名、盖章;16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17 附件,应包括反映估价对象位置、周围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估价中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估价人员和估价机构的资格证明。
4.估价报告中应充分描述说明估价对象状况,包括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1对土地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形状、四至、周围环境、景观、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土地平整程度、地势、地质、水文状况、规划限制条件、利用现状、权属状况,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其中,对院落空地的相关情况亦仔细描述,不可遗漏。2 对建筑物的描述说明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层数、建筑结构、装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工程质量、建成年月、维护、保养、使用情况、地基的稳定性、公共设施完备程度、利用现状、权属状况、保修期限以及产权证的情况。3 对估价依据中的土地基准价、区位价等政府公布的文件要注明文号和发布及废止日期。凡已废止的文件一般不能作为估价依据。
5.估价报告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1 估价报告中估价人员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2 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估价人员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3 估价人员与估价对象没有(或有已载明的)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或有已载明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4 估价人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估价报告;5 估价人员已(或没有)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查,并应列出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查的估价人员的姓名;6 没有人对估价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若有例外、应说明提供重要专业帮助者的姓名);7 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估价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应负责任。
四 将估价报告送达委托人
一般情况下,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无法有时间上的要求,但拆迁活动是有期限的。因此,评估机构在完成了估价报告后要以最快的速度将报告送达给委托人避免因无谓的时间浪费而影响拆迁进度,损害当事人利益。
五 将估价报告送达给被拆迁人
对估价报告是否送达给被拆迁人,由谁送达?各地规定不一,因此也产生了不少的纠纷。按照法律原则,被拆迁人作为评估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享有知情权,有权获得评估报告,以便表明态度。因此,应按照有关规定,估价报告由评估机构或评估机构送达拆迁人后由拆迁人及时送达给被拆迁人,也可以直接送给被拆迁人。
至此,被拆迁人房屋的评估活动也完成了最主要的部分。
评估的修订归档工作
在估价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后,评估活动并未结束。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有权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重新鉴定。
一 听取反馈意见
当评估机构把估价报告送达给委托人后,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是拆迁人的应及时将报告(或复印件)送达给被拆迁人。评估机构有义务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不断地修正错误,提高业务水平。口头反映的要做好记录,书面反映的要收集归档,由原估价人员对此作出判断。
二 作出解释或修订意见
对当事人的异议,评估机构应予重视,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的意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及时作出决策。
如当事人出于误解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口头或书面的答复,以澄清是非,消除误解。如评估报告确有不完善之处,评估机构应作出书面的补充意见,使原评估报告更为完善、准确。如评估报告确有错误之处,评估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以书面方式予以修订。评估机构的解释、补充、修订意见在书面作出时,是原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并后来者优于先者。
三 估价资料归档
估价报告应及时归档,以便日后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查阅、审核。对于估价机构,将估价报告整理归档也是积累了一批评估资料,对今后的评估可起到借鉴、参考的作用。当然,在遇到争议、纠纷时,也可作为供有关部门审阅、评判的依据。实践中亦有丢失评估资料而给诉讼质证带来困难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