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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办理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12-03
公证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4?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对房屋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6?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7?公证员对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
  
相关依据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1201]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符合证据保全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

   第十条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进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座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屋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第十二条 对房屋进行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第十三条 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
  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第十五条 公证员对房屋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公证书格式(试行)》第四十八式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之二)制作。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


公证程序规则[失效][20020618]
  第二十四条 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应说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
  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
  第三十八条 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五)出证日期。
  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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