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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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10-23

  一、 委托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 被委托方全称(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 委托事项:为实施 项目,现甲方在 红线范围内实施拆迁,并委托乙方对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依据有关评估规范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委托合同。

  四、 甲方义务:

  (一)甲方在签订本委托合同之日起的 日内,向乙方提供拆迁评估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评估对象房地产的建设批准文件、拆迁红线范围、丘号图、查产资料、冻结范围及其它相关已调查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性负责。

  (二)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评估费用,其标准按宁价房[2006]121号文件规定执行,居住房屋为 元/平方米,非居住房屋为 元/平方米,产权调换房源评估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总计评估费用人民币

  元。甲方在签定委托合同后 日内,应向乙方预付评估费用的20%,因面积、性质或用途改变等原因产生评估收费差异的,最后按实结算。

  (三)甲方应协助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告示及提供相应资料,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场所。

  (四)甲方自收到乙方评估报告后的5日内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五)对于被拆迁房屋用途和面积不明确的,甲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在乙方提交每户报告5日前,书面提供给拆迁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依据。

  五、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宁房拆[2003]378号),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宁房拆[2004]4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接受甲方委托实施拆迁评估工作。

  (二)乙方在接受委托,取得相关资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力在 日内,按拆迁红线内的评估范围进行现场勘察,于 年 月 日前交付拆迁补偿费用评估概算正式报告。

  (三)在该项目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对于相关资料齐全的被拆迁房屋,乙方在 日内向甲方出具每户评估正式报告。

  (四)乙方对评估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乙方应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做出书面解释或说明,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拆迁工作。

  (六)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情况、资料以及对评估结果保守秘密。

  (七)该项目评估一旦结束,乙方应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该项目总评估正式报告。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七、本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有违约,违约一方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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