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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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

房屋动迁裁决中对“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裁决审查

文章来源: 中国拆迁律师网
发布日期:2012-03-29
房屋动迁裁决中对“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裁决审查,实务中有偏离法定构成条件情况,主要从如下二方面审查。
    (1)要正确把握先行裁决的法定要件,根据《拆迁条例》及市房地局房地资拆(2006)653号文件规定的申请裁决条件依法审查。对“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裁决的审查应有别于安置补偿裁决,因为二者法定构成要件的内容不同。“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原则是市人民政府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在《拆迁细则》中制定的规定,其适用条件是针对事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且被拆迁人不按期搬迁,将影响到市政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所以《拆迁细则》设定的适用条件,应该是法院对这类案件裁决审查的内容,即房屋拆迁许可核定的建设项目是否属市政建设工程、被拆迁房屋是否在核定的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未按时搬迁是否已影响到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拆迁人是否提供了合适的居住的过渡房等。市房地产局沪房地资拆(2006)653号文件规定对申请裁决条件亦有具体规定,可以作为审查的参考。
    (2)要正确区别一般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与过渡性裁决审查要件的不同,尤其要避免未来房地产部门以法院判决认定的实施作为实体补偿安置裁决的依据,而导致新旧诉讼认定事实可能不同引发的被动。有的法院是按照安置补偿裁决的审查标准审理过渡性裁决案件,仍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方案等事项进行审查,而疏于对裁决是否符合“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原则的审核,以致审查内容以审理对象错位。更主要的是,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实体内容经法院审查认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法院裁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实体安置补偿裁决的依据,被拆迁人再起诉新的裁决,一旦曾经认定的相关事项与客观实际确有出入,反而造成法院案件审理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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