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介绍这一问题之前,先要弄明白两个问题,1、什么是裁决。裁决就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应用行政手段对补偿安置中出现的争议依法做出决定的行政行为。2、房屋拆迁裁决书包括的内容。房屋拆迁裁决书应当包括本次拆迁的安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复议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如果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拆迁案件的受理问题,有两条原则: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城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依据职权所做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第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执,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这是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由房屋拆迁引发的诉讼,是作为行政案件来处理,还是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处理,要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