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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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

拆迁行政裁决程序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3-02-26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在拆迁纠纷案件裁决过程中按如下程序:

  一、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

  其中拆迁人提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提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裁决活动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

  四、组织当事人调解。

  五、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六、裁决过程中出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中止、恢复或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七、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裁决。

  八、裁决书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到方式送达。

  九、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于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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