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双方因拆迁达不成协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安置地的估价报告
(6)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8)与裁决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管的其他材料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手里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合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3.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4.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5.组织拆迁双方当事人调解。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缺席裁决书。
6.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书面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