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代理集体维权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问题,维权组织者因为需要支付维权开支,比如,律师费、交通、住宿等费用,而向维权参与者收取部分费用,维权组织者收取该费用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我们就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如下:
非法集资定罪的具体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根据以上的犯罪构成来对比维权组织者收取维权成本费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从组织者收取维权费用的主观目的来判断,组织者收取维权费用主观上没有牟利的目的,该费用的收取也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反而将会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其次,维权费用的收取多采用即收即付方式并未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与非法集资的客观表现形式也截然相左,所以,维权组织者收取部分维权费用并用此支付维权过程中的开支,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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