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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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

拆迁纠纷中行政案件如何立案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5-30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依法维权,需要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合法性提起诉讼,由法院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但普遍情况是法院立案难,有的地方法院就明确规定对涉及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案件不予立案。这样就使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被拒之法院大门之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有效的司法监督,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无从谈起,致使大量的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无奈上访。因此,如何有效的使法院立案,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依法维权显得非常重要。笔者最近代理的吉林、黑龙江、安徽、内蒙等十几个案件经过努力均由应当受理的法院依法立案,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促使法院依法立案。

  一、准备好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1、诉讼材料的准备

  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不服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起诉之前,应当准备好诉讼材料。诉讼材料包括诉状、相关证据材料、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材料的收集很重要,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及该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应当有证明向行政机关申请过且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或者答复的期限已到的相关证据材料。

  2、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准备齐全后,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符合属地管辖及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一审行政案件。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中的行政案件一般是不能选择属地管辖的,但如果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应当选择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影响较小,对当事人比较有利的法院管辖。

  选择级别管辖时,尽可能选择、争取级别较高的法院管辖,级别较高的法院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影响较小,较能公正审理案件。即使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当事人不利,也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如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级别越高的法院公信力越高、受外界的干扰越小、越能够依法审理案件,越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不予立案的表现形式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不服向法院起诉时,有的法院直接不接收诉讼材料;有的收材料后对当事人置之不理,不出具任何收据,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有的中级法院(县级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征收补偿决定、征收决定、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应当由中级法院直接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直接告诉当事人到下级法院起诉,而将当事人支走。当事人针对法院不作为无可奈何,对法院的实际不立案无法向上级法院上诉或者申诉。

  三、由法院内部监督部门监督立案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向法院起诉时,如果立案法官不受理、或者接受材料后而不出具任何收据、或者干脆不接收材料,可以将立案的过程进行录音有条件的可以录像,记住接待立案的法官姓名,然后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监察室反映要求监察室监督立案。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法发[2008]17号)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第十四条规定,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各级法院监察室有权对立案法官不按照法律规定立案、接收立案材料进行查处,并对立案法官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监督立案庭依法立案。

  四、由上级法院监督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如果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向法院立案,法院置之不理,向同级法院监察室反映没有效果,法院仍没有立案,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立案或者申诉,但向上级法院立案或者申诉时,应当提交向法院起诉的相关证据。因绝大部分法院不出具收到立案的材料,而邮寄立案时的邮政特快专递详单,上级法院又往往认为不能证明特快专递的内容,而置之不理,一推了之。一般情况可以将邮寄诉讼材料的情况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如果特别重大的诉讼可以将邮寄立案材料的情况进行公证,这样的话上级法院一般会要求下级法院直接立案或者指定其他的法院立案。如果上级法院不直接立案也不要求下级法院立案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立案,甚至不接收材料、接收材料不出具收据,仍然可以向同级法院监察室反映,要求对同级法院和下级法院立案监督,一般情况下立案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五、由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监督立案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行政案件立案实施监督。《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包括从立案到审理及执行整个过程,而不能仅仅狭义的理解为行政诉讼就是庭审活动。因此,征收、拆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立案时,可以依法申请同级检察院及上级检察院监督立案。

  总之,征收、拆迁当事人准备好诉讼材料应当直接向法院立案,如果法院不立案,又不出具诉讼此案料收据时,应当及时再准备一套诉讼材料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受诉法院立案庭,有条件的话可以进行公证(特别是诉讼时效马上到期的案件、重大的案件)、同时与立案庭法官的谈话可以录音以取得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持相关立案证据材料可以采取以上向一个部门或者组合向多个部门反映监督立案,以促使法院立案,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够得到司法审查,以维护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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