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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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裁决

被拆迁人对违法拆迁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5-30

结合房屋拆迁行为的过程,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为有:

(一)含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拆迁公告

对于拆迁公告的可诉性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拆迁公告仅为政府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其只能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而不具可诉性。但如果拆迁公告中包含对特定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方法和某些限制性强制措施,被拆迁人认为公告的这些内容不合法则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有关部门的强制拆迁行为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的裁决行为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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