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社会保障机制
对住房困难群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制度,要针对被拆迁群众的实际困难,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被拆迁群众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确定最低住房面积安置标准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低价位商品房供应保障范围,落实低收入被拆迁家庭购买或承租住房的需要。每年可由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确有困难、当前政策范围内又无法解决而为城市建设做出牺牲的被拆迁群众实行经济救助。
二、建立健全运转高效、协调一致的管理机构,完善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管理机制
群众在同类地区,因政策不一致,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同类同地段被拆迁群众拆迁补偿标准反差较大,加之部分拆迁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不透明,造成群众心理不平衡,从而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为此,应建立健全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许可职能、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统一政策,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从而有利于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强制拆迁行政、司法联动,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行政司法保障机制
法院在审理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即法院在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对于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致使裁决无法到位的,法院可以按被拆迁人出示的有效产证号,直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纠纷,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降低拆迁成本。
四、坚持和完善拆迁安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
在项目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审批要件、拆迁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楼建设用地落实情况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预评估。有关条件具备后,拆迁主管部门通过召开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参加的拆迁预备会,对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拆迁安置维稳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项目单位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制定《拆迁安置项目维稳工作预案》。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维稳责任书》后,方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因项目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的原因发生集体访、越级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拆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立即下达停止拆迁通知书,责令暂停项目拆迁,直至问题解决。
五、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应急处理联动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部分开发商或拆迁实施单位在没有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拆迁住户房屋的违法行为;还有少部分虽已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自行强制拆除住户的房屋,造成群众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拆迁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往往制约力度不足,必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才能制止和杜绝这种行为。为此,需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对违法违规拆迁行为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