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其立法本意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权力不能随意处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告诉我们,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直接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十几年的行政审判经验、教训又告诉我们,解决行政争议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是“调解”。笔者认为,在拆迁安置补偿裁决案件审理中,强化调解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1、拆迁安置补偿裁决虽然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但确定的是民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民事权利义务,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自由处分的。而这种处分对国家利益没有丝毫影响。
2、从拆迁补偿裁决案件的性质看,适合于调解。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商不成"是启动行政裁决的前提,既然在行政程序中强调"协商",那么司法程序中为何要排斥调解呢?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草的《法院行政诉讼调解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行政裁决案件列入可以进行调解的范围。
3、拆迁补偿裁决案件如果简单地以判决方式结案,当事人不可能服判息诉,矛盾依然得不到解决,导致当事人缠诉、上访等情况的出现,还会影响拆迁活动的正常进行。若以调解方式结案,则案结事了,既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达到了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目的;又化解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满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要求,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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