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依据
1、概念界定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就拆迁人因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补偿和安置或者产权调换补偿并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2)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是指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3)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居住房屋,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4)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是指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本指引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特别提示: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不适用。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3)《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由建设部于2002年3月27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5)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
(6)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5年5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2年6月1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10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29日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
(9)《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51号,由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27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