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了个庭,政 府以陈先生家的房子没有产权手续为由不予补偿,把陈先生家的房子违法拆迁了。陈先生家祖祖辈辈在这村里生活,2003年经过其村 委 会和镇 政 府盖章同意其建房,并且在《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明确写明“该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同意申请建房”。所在村 委 会还张榜公布陈先生家属于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等用地条件,同意陈先生家建房,村民都同意,未提出异议。之后,陈先生为占地建房支付了16720元的费用。之后政 府 部门就没有给办理权属证,陈先生也多次去追问就是不给办理。现在当地为了搞项目拆迁,称陈先生家的房子没有手续,是违法建筑,不给拆迁补偿。
那么像这样手续不齐全的房子是违法建筑吗?拆迁时不给补偿安置吗?
我们都知道农村住宅,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 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没有进行不动产权登记,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村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过错,相反,这种普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 政机关造成的,不作为造成的。现在当地要进行征收拆迁,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搞开发建设,因拆迁补偿安置不能达成协议,便不遵守法定的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不给拆迁补偿而实施强制拆除,执法目的不当,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农村房子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原因,我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颁证工作和规划许可审批缺乏应有规范。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颁证及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善现象一直以来普遍存在。村民合法占有宅基地而没有相关权属凭证与违法占地、乱建现象不能等同,不能简单地、“一刀切”的以村民不具有合法权属凭证就判定不是合法建筑,而应结合历史、现实因素,依法认定。本案陈先生被拆除的房子是有审批手续的,经过村 委 会和镇 政 府盖章确认,符合一户一宅,符合规划建房,之后没有办下来不动产权证不是陈先生的原因,这种情况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不应该认定为违法建筑。
而且在整个陈先生所在的村,甚至厦门市的村庄,没有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比比皆是,不能一遇到征收拆迁就说是不合法的房屋、不给拆迁补偿,不征收拆迁没有人来管,没有人来说让办理不动产权证,现在征收拆迁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降低征收拆迁成本,这对广大村民极其不合理、不公平,不能因为掌握公权,随意而为,该办证的时候不给办证,待拆迁就不按合法房屋对待,公权不能成为对付被拆迁人的工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所以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像陈先生这种符合一户一宅的要予以确权登记,按合法房屋对待。
总之,农村房子拆迁要结合历史因素,客观实际情况来认定,不要一遇到拆迁就说是违法建筑,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真正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