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候,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认可这份安置拆迁补偿协议,认为标准过低、无法妥善安置,可以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维雪律师说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家人代替房产所有权人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只要房产所有权人本人不要进行追认,签订的协议就不发生效力。房产所有权人还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安置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否则很可能会面临利益受损!建议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浪费宝贵的时间,错过诉讼时效,造成后续维权受阻。如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