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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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依据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2-05-21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目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7]55号)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

  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

  二、标准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低价公布前,征地补偿安置按下列标准执行: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按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的年产值上限执行。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并不低于16倍。

  3、地上地下附属物依据郑政文[1993]144号和郑政文[2004]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

  4、青苗费按一季产值计算。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依据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征地程序

  征收土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实施“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将土地用途、补偿安置的费用告知被征地农民,实行阳光操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督促和检查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情况,为保证补偿安置费用落实到位,今后,将进一步加大补偿安置费用落实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督促各乡镇加强土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增加土地补偿安置费使用的透明度,确保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足额及时地补偿到位,保障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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