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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在各个阶段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运用?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2-06

  在房屋征迁过程中,因为征迁人与被征迁人掌握的信息不对等,被征迁人往往属于弱势的一方。为了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程序予以规范,那么在征收拆迁的各个阶段,都赋予了被征迁人什么样的权利,要提高拆迁补偿,被征迁人又该如何运用呢?

  

  一、知情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

  1、预征知情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批复结果知情权: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行政机关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农民;

  3、土地补偿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并征询村民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590号令)的相关规定:

  1.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在现实征收拆迁过程中,基于多种原因,征迁人往往不愿及时将相关征收拆迁信息告诉被征迁人,这一情形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尤为常见。没有见到任何手续和材料,村委会人员就拿来一纸协议要求签字。京平律师提醒:这是严重侵犯被征迁人知情权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取证,之后可对此进行举证维权。

  

  二、听证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后,被征迁人均有听证权。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从590号令可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实践中,很多被征迁人也知道自己享有听证权,但不知道怎么行使,有些人认为即使举行听证会也是行政机关和村委会的一言堂,走个过场、形式而已,都漠视放弃了。

  京平律师建议:1、正确提出听证申请。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机关,以书面等形式提出;2、充分行使程序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评估机构选择权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评估不是必经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据590号令的规定,评估机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征收,其评估机构可能直接是由征收人私自指定,带来的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补偿和被征收人自己预估的有很大出入。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

  但如果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房屋已经被评估并且评估结果偏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享有异议的权利。即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在我们日常接待的咨询中,经常听到被征迁人遭受逼签等行为,对被征迁人家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心理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不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被征迁人均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复议和诉讼的行为包括: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被征迁人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是60日;诉讼是6个月。

  了解并牢记自己的权利是第一步,最重要的就是该如何充分行使权利。拆迁维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拆迁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影响着最终的补偿有多少、还有没有提升的空间。所以,京平律师提醒大家:万万不可忽视属于自己的任何一项权利,只有把握运用好权利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才能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