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现在农村房产拆迁,国家按什么标准补贴?
京平律师答: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这样的,低于这个标准不要随便签字拆房!
首先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现在大家常说的农村“房屋拆迁”,其实是国家征收农村土地时对地上附着物的征收,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
2.国家征收土地给的是补偿而非补贴。
农村房屋拆迁,不能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本着这个原则,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包括三种方式:
一、迁建安置
有条件的,首先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很多农民朋友并不习惯住楼房,多年来的生活方式也不能马上转变,所以当地有条件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当然,如果因为征收土地没有多余的土地进行分配和建房,是没办法选择此种方式的。
二、纯货币补偿
农村房屋如果选择纯货币补偿的话,是宅基地的地价加上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关于宅基地的地价,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制定的区位补偿价。
三、房屋置换
农村房屋拆迁应当有房屋置换的选择,让被拆迁的农民自行选择是要货币补偿还是要房屋安置,如果选择房屋安置的话,应当是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最低比例进行安置,这是最低的标准,各地的实践不同,有的是按照1:1.2,有的按照1:1.5,甚至更高,但如果低于1:1的标准,则是不合理的。
除了对房屋损失的补偿外,还应当有装修的补偿,安置过渡费用于租房过渡,合理的搬家费用等。
各地政府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奖励,鼓励响应政策,及早搬迁,但如果设置过高的奖励,甚至高于房屋价值的奖励,被拆迁户就要保持清醒了,很可能这些本身就是你应得的补偿,而过高奖励的目的在于喂你“一颗糖”,让你早早签约,这时候我们就要衡量补偿究竟是否合理,是否能满足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不降低。
以上所说的就是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进行衡量,如果低于这个标准,千万不要草率地签字拆房,因为低标准的补偿很难保障今后的生活!
问题二:棚户区拆迁房1赔几,宅基地另外算钱吗?
京平律师答:
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可以参照一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的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况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六条: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1、城市棚户区 2、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 3、国有垦区危旧房 4、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5、建制镇 6、2013年《住房和城建建筑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
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补偿的问题。从棚户区的定义和改造范围,我们可以看出棚户区改造涉及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征收棚户区内的土地及房屋,因土地性质不同,其补偿的标准也必然不同。
第一,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中也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值且要保证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第二、棚户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此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那么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