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火来袭,重建家园
家住浙江省温州市某村的姚先生兄弟三人在本地拥有合法房屋,兄友弟恭,过着安稳舒适的日子。03年的一次意外,熊熊的火焰肆无忌惮地扩张着它的爪牙,吞噬一切的火苗扫过之地便是一片废墟。就这样三家人只能忍住悲痛,东拼西凑借来修缮款,于2004年才得以重建新家,三家人才又得以团圆。
白驹过隙,时光荏苒,转眼已到2017年初。年味愈浓,此时三家人聚在一起,磕着瓜子,笑呵呵地谈论着最新鲜的大事,要征收拆迁了!虽然还没有具体和自家谈补偿问题,但一大家子人都在畅想着未来的幸福小日子。
违法拆迁逼近,兄弟齐心
2017年3月,姚先生家庭会议现场,每个人都是凝重的表情,原来,从年初开始酝酿的拆迁风雨已逼近。因补偿不合理,姚先生兄弟三人至今未见相关的征收文件,遂都未与征收方签订任何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进程受到阻拦,征收方除了使出惯常的逼签手段之外,试图为自己的违法征收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2017年10月21日,姚先生收到温州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温州市规划局XX分局、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XX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拆除告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0月26日前自行拆除该房屋。
姚先生知道此时应当重整心情,在朴素拒签协议的态度下更应该理性维权,他对收到《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拆除告知书》不久便遭非法违法拆迁的晦涩命运早有耳闻,不想自己也被推到风口浪尖之上,恐步其后尘,姚先生兄弟三人协商后,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霞、孙超律师,期望能实现合理的拆迁补偿。
对峙三部门,遭遇立案难
京平律师介入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之上,及时针对三部门作出的《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拆除告知书》向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就在此时,姚先生电话告知已收到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的通知,将于2017年11月3日违法拆除自己的房屋。2017年10月29日,京平律师向温州市洞头区公安分局提起要求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保护申请,檄文发出,犹如燎原之星火,试看拆迁方是否还在拆迁户的权益上酣睡。当然京平律师并不急于靠这取得成效,不过是投石问路。
后于2017年11月1日上午,有大量不明人员来到姚先生房屋处,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京平律师非常理解姚先生的心情,告之其首先要保持冷静,既然房屋是合法拥有的,又没有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见过任何征收方的征收文件,所以该违法拆迁行为系违法行为。
行政案件立案难在本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这时收到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认定温州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温州市规划局XX分局分别为被告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于是京平律师调整策略,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被告,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仅仅以文书的标题系告知书为由,认定三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对姚先生的权力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对姚先生的起诉,不予立案!
生活就是折腾,诉讼也有反转
在收到一审行政裁定后,京平律师立即整理相关的证据资料,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平律师认为:
1、告知虽是政府一类公文的通称,根据其公文内容有着不同的功能,其对公民是否产生实际影响亦因内容而异。涉案限期拆除告知书虽名为告知,但从其内容看来,①告知内容明确具体;②告知适用范围明确;③告知针对对象清楚;④告知内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故涉案告知书是专门针对姚先生作出的行政行为,且在2017年11月1日已经对上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明显对姚先生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具有可诉性。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姚先生的起诉已经符合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一审法院以未对姚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不予立案,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两位律师不辞辛劳、不失睿智的法律运作,为姚先生兄弟3人缔造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明朗之境------2017年12月19日温州市中院作出裁定:
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XX行初X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鹿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这一年姚先生的心情可谓跌宕起伏,但和律师彼此信任是取得初步胜利的关键!虽然还没有争取到满意的补偿结果,但是至少自己的房屋没有白白地被拆掉,立案后,案件就可以进入到实体审理的阶段,相较于之前,是有了质的的飞跃,他坚信法律终究会给自己公正合理的回答。在感激京平律师的尽职工作和精湛的业务能力之余,姚先生也更加坚定了对法律和正义的信仰。后续的法律进程,相信姚先生仍然有勇气继续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