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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解惑问答: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有户口区分吗?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1-29

  问题一: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有户口区分吗?

  京平律师答:

  补偿和户口的关系不太大,但是安置和户口关系比较密切。

  宅基地这部分的补偿一般是分配给本集体组织的成员的,如果您不是本村人那么这一部分的补偿不太容易拿到,当然您可以尽量和对方协商一下。

  

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有户口区分吗?

  问题二:营业房征收置换公摊面积怎么算?

  京平律师答:

  您好,总的原则:不能因为拆迁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如果您选择要安置房,可以刨除公摊之后跟原有的房屋面积相比较,最低拆一还一。

  具体的来讲,各地关于公摊的规定都不同:

  1、对因公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例如:新疆

  2、按照相应比例、相应系数给予补助;例如:武汉、包头、重庆、石家庄

  3、根据公摊系数计算安置房的面积;例如:合肥、安庆

  4、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的面积内、不计入购房款内;例如:西安、兰州、铁岭、泰安、洛阳

  5、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差价;例如:黑龙江铁岭

  安置房的选择关乎以后的生活、居住水平,在实践中,安置房的选择应慎之又慎,协议里应该约定清楚,安置房的面积、地段、房产证的办理等。

  

营业房征收置换公摊面积怎么算?

  问题三:宅基地确权,如果有两处宅基地如何登记?

  京平律师答: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确权,如果有两处宅基地如何登记?

  现实中,对于宅基地确权问题常出现以下情况,国土资源部有明确通知: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妇女婚嫁、农民进城落户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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