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一个甜蜜又犯疼的字眼。甜在希望本可以借此获得一笔不菲的拆迁补偿款,疼在违法拆迁下却被迫走上了艰难维权路,其中不乏有心酸也有胜利的喜悦。有的人妥协了,有的人还在观望,有的人已经开始维权,拆迁维权路上,京平律师们也一直在为广大被拆迁人普及拆迁的基本法律常识和维权谈判技巧……
今天京平拆迁律师想给大家讲解两个影响被征拆人合法权益的具有紧迫性、强制性的行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所以称其具有紧迫性、强制性,是因为如果收到上述两份通知,则意味着你家房屋已经迈入了被违法拆迁的大门。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
1.作出前提: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已经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对于被征拆人来说,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但拒不交出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也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2.“正当理由”的认定:如果被征拆人仅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以此为由拒绝交出土地,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
3.作出主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县、市、省政府国土资源局,其他部门均无权作出。
4.作出方式: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拆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若要执行该决定,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必然涉及到人民法院对这个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问题。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该怎么办?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意味着迈入了司法违法拆迁的大门,所以在收到法院的违法拆迁裁定之前要及时针对责令交地决定提起法律程序将其撤销掉暂时保住房屋,从而留给被拆迁人更多去协商、沟通、谈判的机会。
二、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解读:
1.作出前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确属违建或属于违法占地。
2.作出主体: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县、市、省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县、市、省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拆决定,但是最后实施违法拆迁的主体可能是县、市或省政府国土、规划、城建等部门。
收到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通知,到底拆还是不拆?我该怎么办?
当然是不拆!实践中,被拆迁人收到此通知时,房屋基本上已经被确认为了违法建筑。
快回顾一下违法拆迁违法建筑必须要走的法定程序!
首先,房屋是否构成违建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退一步讲,即使构成违建,从违建的认定到拆除也是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的,并不是说拆就立马能拆掉的。
一定要牢牢抓住15日的黄金维权期!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可知,法律明确给了被拆迁人救济途径——被拆迁人要在收到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院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
单独的国家赔偿程序最后可争取的赔偿很少,故万不得已不要等到房子被违法拆迁后再提起程序!
最后,即使房屋被违法拆迁了,并不代表我们的财产权也灭失掉了,依然可以针对违法拆迁导致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所以广大被拆迁人要及时保存好证据,为后续涉诉做好充分的准备。
不论是接到限拆通知还是责令交地通知,如果不够重视,有能拆、敢拆的心态的话,那么,有可能失去法律赋予您的复议和诉讼期。因此广大被拆迁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不懂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寻求其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