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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总结:那些年,我们在上访中吃过哪些亏?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1-08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

  原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因受贿被查处最后判刑多年一案相信大家印象深刻,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信访局这样的清水衙门也有如此大的权力?为什么大家前仆后继选择“上访”呢? “信访不信法”的原因在哪呢?

  缘起:

  老百姓维权为什么首选“上访”?

  首先,老百姓心中“权大于法”。很多人认为可能领导一句话的效果比法院的判决书要管用多了。大家都希望能够遇见一位“青天大老爷”可以秉公执法,申当事人冤情,还当事人以公平。所以上访已经是一个惯性思维,大家遇到麻烦首先去上访解决,实在走投无路了大家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很多人还是“厌讼”的,认为打官司很丢脸。

  其次,大家认为上访成本低。说白了,拆迁户觉得上访不用花很多钱,老百姓挣钱不容易,大家希望钱能用到刀刃上,上访只需要写几封信、跑几次信访局就能引起地方的“关注”,其经济成本相对于律师的诉讼费要低很多。

  所以,大家拿不到合理拆迁补偿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去“告状”、去“反映”,把希望寄托于“领导的关注”,但结果是怎样的呢?能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呢?答案恐怕是众说纷纭了。

  

拆迁律师总结:那些年,我们在上访中吃过哪些亏?

  现象:

  上访套路多,截访、堵访频频上演

  1、监控堵截是常态

  地方部门的侦查和执行能力不可小觑,特别是在征地拆迁这样一个特殊的阶段。曾经有个当事人这样形容:“每天不管我去哪,身后总有不明人士跟着,我说什么话,见什么人,做什么事,拆迁方总是第一时间就会知道”。我相信很多当事人都有此遭遇,长期上访人员每次进京上访总是会被地方人员想方设法围追堵截,长期被拆迁方这样“重点关注”相信不少人都会毛骨悚然。

  2、限行限住必不可少

  如果你有上访的苗头,三天两头的“约谈”必不可少,且是轮番上阵。首先会是你的亲友团、邻友团等等,接二连三的给你“上课”,接着会是多个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亲自轮番上阵。“约谈”不见效,那就来硬的。你会发现突然有一天出门买不了火车票、买不了机票,去坐大巴会被人逮,住酒店旅馆也会立即被人“遣返”,这样的待遇也就只有被通缉人员有了。那能怎么办?只有像唐僧取经那样靠走,但不知你是不是能有唐僧师徒沿路“斩妖降魔”的能力了……

  3、 拘留打压是后招

  因为上访而被拘留的应该不在少数吧,由于涉及到地方名声和威信,很多相关部门都会实施零容忍策略。你会突然发现自己走在路上被不明人士攻击了,或者回来之后就被拘留了等等。

  

拆迁律师总结:那些年,我们在上访中吃过哪些亏?

  非理性上访与犯罪的距离有多远?

  法律并不禁止上访,但是需要理性上访,否则得不偿失,甚至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下面看看非法上访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越级走访。

  法律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喊口号,打横幅,或者非法聚集、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以及在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法律后果: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

  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

  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应该怎么办?

  不可否认,上访也是一种维权方式,但是上访维权就像西天取经,必须经历重重考验,然而最后能完美解决问题的没有几个,就好比中彩票的概率了,真正细数下来上访反而成本高、见效慢。无数个真实的上访例子都告诉我们“上访”只该是辅助手段,但绝对不是当事人的救命稻草,法律才是维权的明智之举,希望大家不要本末倒置。因此,还是建议大家遇到问题第一时间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程序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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