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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征收土地信息必须依法公开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1-02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初步判断征迁行为的合法性,首先要看有没有相应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通常情况下,有的征迁方不仅不会主动公开这些信息,相反有可能遮遮掩掩,拿政策说事,强调自己现在口头转达的就是规定。那么此时我们被征迁人就可以把这份文件《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甩给对方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意见》明确,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抓好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突出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其中征收土地信息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以上内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要预防征迁方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情况, 被征迁人不要听之信之,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就明确“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政府需要主动公开并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明确公开主体。其中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此被征迁人不用去苦苦哀求村委会来公开这些相关文件。

  三是拓展公开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是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公开。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按时公开项目信息。

  

  如果遭遇拒绝公开或者不答复的情况,怎么做?

  对于我们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内不作出答复,法律也提供了救济途径。这也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信息公开的好处,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以进行举报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必再饱受“被踢皮球”之苦。

  同时《意见》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信息公开,是一场持续的战争,也是展开后续维权工作的关键,只有我们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做好了信息公开工作,拿到了充分的信息,后续工作才能势如破竹。领导的简历都公开了,你还等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