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拆迁户已经忘记了我们拆迁维权的目的是什么了,说白了就是为了获取合理的拆迁补偿,但有一个前提:征收(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明显降低了我们的生活、居住水平才需要维权。征收拆迁补偿理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的标准去主张,为了拿到天价补偿盲目地维权,京平拆迁律师是不支持这么做的。
误区一:盲目随从
主要表现:(1)其他拆迁人都签字了,我就签了。(2)大家都是去上访反映问题。(3)听说我们这马上要拆迁了,大家都在抢着盖房子。
正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切记空白合同不可签,口头承诺不可信,先拆后议不靠谱。不懂法律不懂征收,并不能成为你盲目随从的理由,最终造成的损害将由自己承担,得不偿失。
误区二:自乱阵脚
主要表现:(1)请客送礼托关系。没见过“找关系”不需要成本的,找的关系“硬不硬”也是很重要的问题,试问有多少人是被熟人坑了。(2)频繁接触拆迁方主动谈判,暴露自己焦急心理,拆迁方也就掌握主动权,与“借钱的是大爷”一个道理。(3)大张旗鼓自行搬家,从态度上就表现出胆小怕麻烦,没有坚守阵地维权的决心。
误区三:不签字不被拆
主要表现:评估、拆迁补偿协议一概不签字,没有我的签字房子就不会被违法拆迁。
正解:合法征收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签协议不代表不会被拆,被法律程序“合法”违法拆迁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农村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主要依据《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误区四:过于自信
主要表现:(1)对法律的误读。(2)对实践理解的错误解释,自己启动程序,达不到想要的结果。(3)对专业性的低估,自己应诉,错失时机。
正解:千万不要低估维权的专业性,从启动程序到开庭、质证、辩论以及找到违法点等都对专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是几句话就可以讲解清楚的,也不是上网搜法条就能解决的。
误区五:坐视不理
导致结果:错过提起异议期限;错过启动诉讼程序的时效。
正解:产生实质影响的文件,必须予以回应。例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评估报告等。对非法行为不要容忍,停水、停电、恐吓、威胁等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现实中存在报警无果后就丧失维权信心的情况,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部门的不作为,我们被征收人不应该放弃,而是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督促其行使职权。
被拆迁的老百姓自身本来没错,那么在征收过程中也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避免走进上述误区,坚决不让拆迁方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