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要点:
1.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
2.限拆决定作出的主体
案例索引:
融政行复决【2017】X号
申请人:陈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宋金玉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
被申请人: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申请人在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镇某村九亩底合法拥有房屋。目前,申请人的房屋因茶亭公园西侧(九亩底)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而面临被征收,申请人现还未就征收拆迁补偿问题与拆迁方达成协议。2017年6月9日,申请人收到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在九亩底征迁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违章建设,责令申请人于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规予以拆除。
面对突如其来的限拆通知书,陈先生一家一头雾水,但是同时也很快地意识到这一张纸的“厉害之处”,为了避免遭遇非法违法拆迁的风险,把自家可能面临的损失降到最低,陈先生毅然决然的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并委托京平主任赵健律师、资深拆迁律师宋金玉和专业拆迁律师朱艳姝助自己维权。
案件过程:
三位律师介入本案后立即针对本案展开法律调查,找出违法点各个击破:
首先,违法建筑从认定到拆除是有法定程序的,缺少任何一个程序或法定文件均违法:(1)相关行政部门针对违建进行内部立案调查(2)关于调查结果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4)催告(5)强制执行决定书。具体到本案中,当事人的房屋属于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合法建筑,并没有进行违法建设,且该房屋涉及到被拆迁人的重大财产利益,相关行政部门在未进行详细调查的前提下即认定房屋属于违建,直接做出要求被拆迁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行为,于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
针对违建可采取的处罚措施及实施主体,具体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案的被申请人市政府街道办并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资格。
由此可知,本案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陈先生在京平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向福清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福清市人民政府后受理了该申请。
在强有力的论述和大量的证据下,福清市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先生的房屋位于福清市玉屏街道某村九亩底,并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在九亩底征迁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并未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查处,而是径行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京平拆迁律师说:
撤销限拆决定只是漫漫维权路上取得胜利的关键一步,在接下来的维权路上想必会更加不易,被拆迁人需要与自己的律师密切配合,以期自己的拆迁补偿问题能够得到顺利解决。
拆迁官司不仅难在高专业性上,更难在外部的压力,但是律师坚信法律即正义,坚持不懈的努力定会给自己的艰难维权路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