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征迁方会张贴、下发一些书面文书或者材料,这些文书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有的只是起传达信息或者宣传动员的作用,比如“明白纸”、“致被拆迁人的一封信”等等。但有的材料却与被征迁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们的利益,如果不加重视,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此,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广大被征迁人,当你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千万别再漫不经心,要提高警惕了!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
想必一部分始终未与征迁方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迁人,对于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者限期拆除通知书应该不陌生,居住了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的房子平时无事,一到拆迁时反而成了违建,要被限期拆除。以拆违替代拆迁,这正是征迁中征迁方惯用的方式,借此达到低成本快速拆迁的目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被征迁人如果收到该文书,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认为它是违法的就没有法律效力,在作出机关自行撤销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之前,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通知书)是会对你产生实际影响的。如果不通过复议或诉讼撤销掉,一旦文书生效,下一步面临的很可能就是违法拆迁!
限期腾地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限期腾地决定书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般是在前期程序基本上已经走完,被征迁人依然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搬迁、交出土地的情况下下发的。这份文书下发以后,同样是需要被征迁人严肃认真对待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复议60日;诉讼6个月),否则征迁方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征迁方申请法院违法拆迁而法院也作出了强制执行裁定,那专业律师此时能做的就很有限了,因为留给律师的操作空间被压缩得几乎没有了。
京平拆迁律师常常听到被征迁人这样的说法:“这个文书是违法的,我没有签收,对我不产生效力的。”但现实并非如此,对于拒绝签收的被征迁人征迁方会采取留置送达的文书送达方式,拒绝签收并不能一概拒绝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反而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收到以上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掉以轻心,这些文书应成为启动法律程序的“通知单”,收到这些文书的被征迁人请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律师制定的具体方案去撤销掉,而不要握在手里成为“定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