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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保障被拆迁户利益的三大基本原则

文章来源: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9-30

  对于广大老百姓来说,面对拆迁,无非就是想获得公平的谈判待遇、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从目前的法律、法规不难看出立法者已经尽力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因为种种原因,征地拆迁这项双赢的项目并没有真正的福及被拆迁人,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旧存在。

  

征地拆迁保障被拆迁户利益的三大基本原则

  下面京平拆迁律师给您汇总一下都有哪些保障被拆迁人权益的规定。

  1、先补偿后拆迁、先安置后搬迁

  “律师,我们这里的拆迁方说,搬走之后再跟我们谈拆迁补偿,现在不跟我们说补偿的事”,京平拆迁律师发现,实践中很多先搬迁、先违法拆迁,后补偿的情况存在,这就会造成“无旧房无新房无补偿”的局面,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以及各种政策的精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因此,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都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该在保障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进行。

  2、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此原则目的是保障被拆迁户的生活居住水平,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的更新机制,适时更新征地补偿标准,把握好调整幅度和周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这也是在保障被拆迁户得到与被拆迁的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保障被拆迁户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

  

征地拆迁保障被拆迁户利益的三大基本原则

  3、禁止采用非法方式逼迫搬迁

  逼迁是一件让任何被拆迁人都感到头疼的事情。这些逼迁手段折磨的被拆迁人身心俱疲、苦不堪言,稍不留神就会使拆迁方得逞,不仅没有办法得到拆迁补偿,人身安全还受到了威胁。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明确禁止采取非法方式逼迫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了解、知道自己的权利是第一步的,最重要的是如何行使。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大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让自己少走、不走弯路。如果国家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诉至法律,争取早日获得拆迁补偿,实现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