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 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中规定: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此,全国各地开展了集中整治养殖场的风暴,并且越演越烈。在实践中,拆迁方是以禁养为目的进行整治,但为降低整治的成本,拆迁方会采取各式各样的手段,以达到不给或者少给补偿的目的。
这些被整治的养殖场,是否应当有补偿,常见的整治手段有哪些?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因此,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导致养殖场停养、搬迁、拆除等都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补偿大致分为猪舍补偿、猪舍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下面京平拆迁律师给您剖析拆迁方为降低整治禁养区成本的常用手段。(干货来袭,注意收藏哦~)
第一、以违建之名拆除养殖场。拆迁方会以养殖场未办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以违建之名只是不给或者少给拆迁补偿的一个“幌子”。
第二、以环保为名关停养殖场。“以环保为名行禁养之实”,这是拆迁方的惯用手段,以污染环境、未经过环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未经过验收等为由去禁止该养殖场的发展,但以环保之名也要依法进行,并且,《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以环保为名,这些“政策性”的理由,看似合理合法,实则为降低整治禁养区成本的有效工具。
第三、以非法占地为名责令限期拆除养殖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符合规划、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无权责令限期拆除。但是在实践中,相关行政机关经常对划为禁养区避而不谈,采用非法占地等迂回的办法逼迫养殖户拆除。
养殖场停养或者拆除不仅会导致养殖户十几年的心血毁于一旦,也会切断养殖户整个家庭的收入来源。而如何有效的补偿是其中的核心工作,关系到整个家庭的生产生活、养殖产业的平衡以及社会稳定。如果您对停养的合法性有疑问,或者因拆迁补偿较少而愤愤不平,建议您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维权,借助律师的专业性去应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点启动相应程序,最终获得应得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