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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不看就没有农村安置补偿了!

文章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6-12-20
  在京平拆迁律师接待咨询中,经常被问及:“我们村要征地拆迁了,村里说没有我的安置补偿,我到底有没有资格享受安置,该怎么办?” 与此同时近年来涉及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等特殊主体的征地拆迁安置诉讼纠纷日趋加增。在这些诉讼案件中确认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该类案件的关键。现小编就对是否享受征收安置资格认定问题及其法律适用,从现有的法律规则出发,抛砖引玉,提供解决的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可知: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表集体占有管理和使用。小编认为其性质同土地一样,应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凡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都具有享受该项拆迁补偿的权利。

  

再不看就没有农村安置补偿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以下只是一般情形,根据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具体由各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如果这三者是一致的,则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实践中,农村人口流动很快,户口登记与生产生活所在地常有不符,造成按照上述标准无法完成认定,因此要结合乡规民约,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权利之处灵活判断。具体如下:

  1、 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只要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2、在校大学生、服兵役、服刑的人员。

  (1)这类人群虽然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以后的最基本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的,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无论是就业还是待业,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服兵役者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再不看就没有农村安置补偿了!

 

  3、外嫁女(上门女婿)。

  (1)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其已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其夫或妻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不论结婚后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2)对“农嫁非”的情况,从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权利的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其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4、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生产生活的,且在其他地方不再享有相关权益的,一般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超生子女。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

  6、回乡退养人员。这些人虽然将户口迁回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仍被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因此,其不应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7、独生子女。要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如有的省份规定在审批宅基地或村级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有资格才有权利,集体成员资格确认问题往往成为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难以回避的核心问题。因此准确界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安置补偿资格,直接关系着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农村家庭的亲善、社会稳定与和谐。法律法规政策纷繁复杂,在征地拆迁遇到类似问题一定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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