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遇到征收时应该选择何种补偿方式更有利呢?
通过多数被征收人的咨询和介绍,小编做过仔细研究,发现2016年之前征收安置补偿方式多是鼓励产权调换的。比如,上海的征收补偿就把安置房以比市场价更为便宜的价钱卖给被征收人(也有些是直接置换房屋),这个价格往往会非常便宜、非常诱人,让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倾向于选择“以房换房”。一位佘山附近的被征收人告诉小编,他们所在区域的商品房普遍超过2万元/平方米,但按照征收方提供的补偿协议,卖给他们的房子只需要12000元/平方米。
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在全国楼市“去库存”大背景下, 多数城市的征收补偿方式开始趋向于“从房变钱”。根据小编的了解,同是上海地区,相关部门为了顺应市场需求,要求征收时对选择货币补偿、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并在签约期限内搬家的居民,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2016年2月26日,杭州市亦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到:增加住房货币化安置力度,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鼓励全部实施货币化安置,而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存量普通住宅的,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住房契税,如果超过补偿款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为了推崇“征收补偿以货币为主”,政府或将拆迁补偿金额和相关条件设置的更诱人,所以货币补偿看似要比产权调换更为有利!

当然,除了这种直接利益优势之外,在拆迁律师看来货币补偿优于产权调换还有其他原因:
首先,货币补偿操作更为简单,且一次性了断。在京平律师受理的案件中,有很多案件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了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因征收方承诺的过度期限不断延长而发生的后续拆迁纠纷。其中纠纷时限较长的是一位北京的当事人,其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房七年未落实。所以,相较于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不存在提供安置房屋交付前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也就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征收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安置等后续问题。
其次,货币补偿更便于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且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很多被征收人愿意选择产权调换是因为征收方提供了“完美”的安置房规划图,安置房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房屋面积适宜、结构合理等,但是最后完成的安置房往往与曾经的规划图不符,此时若拒绝接受安置房,无疑将卷入一场纠纷,若接受安置房,则意味着被动接受各项限制。

当然,在各地旧城区改建中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即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员住房面积一般较小,但因位于城市中心,地理位置较好,土地升值潜力很大。如果,征收补偿根据当下价格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则被征收人的土地增值利益实际上就被该征收行为剥夺了。此时,如果可以以回迁方式实现补偿,则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被征收人房屋的现值及增值。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建议被征收人选择回迁方式,以充分保证自身权益。
总之,针对征收补偿方式这一问题,被征收人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实际经济利益。至于选择何种补偿方式更为稳妥,还需考虑具体征收情况和市场背景,请各位被征收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各项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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