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征公告
征地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的经济经济组织成员,在告知后,凡在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拆迁补偿。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征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保障被拆迁人的听证权)
四、征地材料组织上报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走完前三个步骤的工作后,根据调查、听证、征询、确认的具体情况,拟定出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正式上报。
五、征地批复
市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六、征地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包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包括:(一)本集团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七、就补偿安置公告的权利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又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修改完善。
八、征地补偿方案批准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应当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简单的介绍了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大家看完想必也有一定了解,每天掌握一个知识点,不断的学习武装自身,利用已有的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不挣一个亿,我们每天就学一个知识点,完成我们的小目标。
作者: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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